(2015)鄂云梦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代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农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长丰河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沈贇,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江苏农药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云工商处字(2014)第287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云工商处字(2014)第287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被执行人江苏农药公司系江苏省经营农药研究、生产及销售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14年3月15日通过货运物流的方式向孝感开发区田丰农资经营部销售“拌必丰”70%吡虫啉拌种剂商品,同时提供宣传“拌必丰”农药内容的宣传单、海报对外进行宣传推广。同年4月,孝感开发区田丰农资经营部将上述商品及宣传单提供给云梦县农资个体工商户栾新柏、王子信销售及宣传推广。宣传单上内容扩大了“拌必丰”的适用范围。2014年4月18日,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调查后依据上述事实认定江苏农药公司扩大产品适用范围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2014年12月3日,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江苏农药公司作出云工商处字(2014)第287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2014年12月4日,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江苏农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6日,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催告江苏农药公司自动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苏农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工商处字(2014)第287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工商处字(2014)第287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峰审 判 员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景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