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连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打工相识后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现被告对家庭没有担当,没有主见,对原告不够关心。双方经常争吵,并长期冷战。2014年4月,被告参加传销被骗,双方因此感情彻底破裂,并于同年8月份分居至今。另,被告于2014年4、5月份在原告父母及原告的亲戚处借钱6.5万元,却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并已经赔光。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偿还共同债务6.5万元。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10多年来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通过原、被告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在泊头打工相识,同居半年后于同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证,后举行结婚仪式。未生育子女,并因此多次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14年8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让互谅,和睦相处。原、被告打工相识后先同居后办理结婚证,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视为原、被告的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建立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期间虽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原、被告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云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