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明俤与洪乾、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俤,洪乾,王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陈明俤,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申请人洪乾,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申请人王秀珍,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俤与被告洪乾、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2082号],申请人陈明俤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洪乾、王秀珍价值2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明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洪乾、王秀珍所有的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陈明俤所有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卓代理审判员 何 磊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玢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