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春扬、吕孝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春扬,吕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68号申请人:孙春扬,男,1993年5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申请人:吕孝龙,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申请人孙春扬、吕孝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春扬、吕孝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孙春扬于2015年5月20日赔偿吕孝龙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2142元整;二、孙春扬赔偿吕孝龙医药费(凭票);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