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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海标、杨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海标,杨圆,姜晓冬,王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洪海标,居民。被执行人杨圆,居民。被执行人姜晓冬,居民。被执行人王长鹏,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海标、杨圆、姜晓冬、王长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长鹏名下的一套住房已被查封,对其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滨商初字第06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