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临沂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宋诗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137号原告临沂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平振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全文,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诗怀,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徐海霞,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诗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诗怀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