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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刘民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苗小桂与周正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小桂,周正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刘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苗小桂。委托代理人王源方,大丰市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正芳,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295号。负责人李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晖、沈丹丹,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小桂诉被告周正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小桂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正芳、平安财保泰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苗小桂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小桂撤回对被告周正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苗小桂负担。审 判 长 黄   葳代理审判员 奚 锦 静代理审判员 夏 和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娟(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