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耦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树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射耦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王树英。委托代理人黄志清,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人民东路99号。负责人徐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树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英的委托代理人黄志清、被告人保射阳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英诉称:2012年8月22日,原告王树英乘坐丈夫胡家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与双拥路交叉口时,与周某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射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181.6元。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人保射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13181.6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营养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误工费11448.7元、护理费7418元、交通费60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万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9182.3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人保射阳公司辩称:交通事故的事实和事故责任以事故认定书为准。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总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我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我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周某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沿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与双拥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胡家湘驾驶的后载原告王树英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事故,致王树英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树英于2012年8月23日至2012年9月10日在射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181.6元,事故经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家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树英无责。原告王树英之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1、被鉴定人王树英因交通事故致右侧尺骨鹰嘴骨折等,对照相关标准尚不构成伤残。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根据伤情及参照相关规定,建议误工(休息)期限120日为宜;护理期限6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90日。2、关于医疗费用合理性:经审阅卷宗提供的被鉴定人王树英住射阳县人民医院医药费用清单,其住院期间所用头孢曲松钠、复方骨肽注射液、骨康胶囊、脑蛋白水解物、银杏达莫、生脉注射液等为抗炎、促进骨质生长、活血化瘀药物,符合骨折及软组织损伤治疗用药常规,无明显不当。3、关于后续二次手术取右尺骨鹰嘴内固定费用:原则上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为方便案件处理,参照县(市)级医院医疗收费标准,后续二次手术取右尺骨鹰嘴内固定费用预估需陆仟元。另查明:1、周某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射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5月9日止;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5月9日止。2、原告王树英事发前在盐城苏阳织造有限公司上班,岗位为烧饭以及清洁工,月收入为2800元人民币。原告诉讼时曾以周某为被告,后撤回对周某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二份,射阳县人民医院的疾病诊疗单、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一张,盐城苏阳织造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及考勤表一份,调查笔录三份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树英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2、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定责适当、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3、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主体、程序以及鉴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医疗费应按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予以确定。4、周某在被告人保射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射阳公司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按项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人保射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合同约定承担。5、盐城苏阳织造有限公司证明、考勤表、本院调查笔录,证明原告事发前在盐城苏阳织造有限公司上班,月收入2800元,故原告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因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护理费按农村标准计算。6、关于二次手术费。考虑到该费用为原告康复所需,故本院予以支持。结合相关证据,对原告王树英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13181.6元,本院予以支持。2、二次手术费:6000元。3、营养费:810元(9元/天×9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18元×18天)。5、误工费:误工期限120日,误工费11200元(2800元/月×4月)。6、护理费:5703元(26687元/年÷365天×(60天+18天)。7、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治伤实际情况,酌定为300元。上述认定原告在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0315.6元,由被告人保射阳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限额1万元内赔偿1万元。原告王树英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7203元,由被告人保射阳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限额11万元内赔偿17203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人保射阳公司在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原告王树英损失10315.6×0.8=8252.48元。结合以上赔偿项目,被告人保射阳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7203元,扣除被告人保射阳公司已经支付原告的10000元,被告人保射阳公司还应赔偿原告损失17203元;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人保射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252.4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树英25455.48元人民币。(户名:洪某,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62×××34)。二、驳回原告王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2300元,原告王树英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曹兆如代理审判员 周文艳人民陪审员 施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 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