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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5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高青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