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5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高青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