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晓榕与黄建东、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黄某乙,男,汉族,1965年4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黄晓榕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57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703120元,执行费3943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941153.66元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晓榕申请执行黄建东、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