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海法执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平野对外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至尊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经济特区平野对外运输有限公司,汕头市至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执字第229-3号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平野对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王国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汕头市至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丁有标,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平野对外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至尊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房屋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平野对外运输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后,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汕头市至尊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海法执字第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