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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与宋×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宋×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王×,女,1991年9月4日出生。被告宋×1,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宋×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阮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宋×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2009年10月,我与宋×1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3月31日我与宋×1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对龙凤胎,女孩名叫宋×2、男孩名叫宋×3。同年9月30日,我们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结婚初期,我们感情尚好,2014年始我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我们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1月某天,我们发生争吵,宋×1将我打伤,致使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宋×1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宋×3、所生之女宋×2均由男方抚养。被告宋×1辩称:自2014年王×去平谷格林豪泰酒店上班后,她经常夜不归宿,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我现同意离婚,女孩由我抚养,男孩由王×抚养。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王×与宋×1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3月31日二人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对龙凤胎,女孩名叫宋×2、男孩名叫宋×3。同年9月30日,二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结婚初期,二人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始,双方经常因故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王×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宋×1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宋×3、所生之女宋×2均由男方抚养。庭审中,宋×1认可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同意离婚。另,双方均认可各自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无共同债权。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协商均由宋×1自行抚养。宋×1称有稳定工作,具备抚养能力。上述事实,有王×、宋×1的陈述;王×提交的结婚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王×与宋×1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均协商一致,且该协议未损害子女利益,本院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与被告宋×1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宋×3、所生之女宋×2由被告宋×1自行抚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宋×1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阮 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