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吉明荣与宋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明荣,宋孝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39号原告:吉明荣,居民。被告:宋孝兵,农民。原告吉明荣诉被告宋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伟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孝兵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明荣诉称:2010年11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400元,又于2010年12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2400元,并判决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宋孝兵未答辩。原告吉明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除当庭陈述外,并举证以下二组证据:(一)原告吉明荣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二)《借条》二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400元,于2010年12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吉明荣当庭陈述与其所举证据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予以认定。被告宋孝兵未提交相关证据。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从定远县公安局调取了被告宋孝兵的户籍证明一份,并当庭出示以证明被告宋孝兵的身份情况,原告吉明荣对该户籍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吉明荣与被告宋孝兵系亲戚关系。2009年11月16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但未当场出具借款凭证。2010年11月16日,被告因无力偿付该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应付利息人民币2400元,故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欠到吉明荣现金贰万贰千肆百元整(¥22400.),欠款人:宋孝兵,2010年11月16日”。同年12月7日,被告又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欠到吉明荣现金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宋孝兵,2010年12月7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前述款项未果,故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先后二次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50000元,应当及时偿还,被告长期未偿还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后被告于2010年11月16日就该笔借款及应付利息人民币2400元一并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认可了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4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前述二笔借款及欠款合计人民币52400元。被告宋孝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孝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吉明荣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2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元,由被告宋孝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章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劲草附1.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2.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定远县人民法院账号:12×××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