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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姚玉奎、郭春丽、姚进继、刘燕、楚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姚玉奎,郭春丽,姚进继,刘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金初字第000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住所地宁陵县。负责人郭峰,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姚玉奎,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郭春丽,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姚进继,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刘燕,女,汉族,住民权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诉被告姚玉奎、郭春丽、姚进继、刘燕、楚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7日,原告撤回对被告楚寒的起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建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杰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1日,原告与上述被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4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郭春丽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年利率13.5%,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支付罚息的,原告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对逾期本金计收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上述被告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截止2015年3月24日,被告郭春丽尚欠借款本金33426.56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贵院,要求郭春丽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426.56元及利息、罚息等。被告姚玉奎、姚进继、刘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姚进继与刘燕为夫妻关系,2012年4月11日,郭春丽、姚进继、刘燕、楚寒三商户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约定:任一户自愿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在50000元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郭春丽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年利率13.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支付罚息的,原告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对逾期本金计收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上述被告姚进继、刘燕、楚寒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5月7日,原告撤回对被告楚寒的起诉。2012年4月11日,被告姚玉奎出具证明,自愿为郭春丽在原告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截止到2015年3月24日,被告郭春丽尚欠借款本金33426.56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郭春丽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426.56元及利息、罚息等。被告姚玉奎、姚进继、刘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春丽、姚进继、刘燕自愿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原告与被告郭春丽自愿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姚玉奎出具证明,自愿为郭春丽在原告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郭春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郭春丽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还款,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春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罚息的诉请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被告姚进继、刘燕作为联保人互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姚玉奎出具证明,自愿为郭春丽在原告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姚玉奎、姚进继、刘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春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借款本金33426.56元及利息,并按约定支付给原告从逾期之日起的罚息,直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玉奎、姚进继、刘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书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