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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一终字第0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高兴、张国华诉任亚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高兴,张国华,任亚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终字第000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高兴,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华,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亚伟,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刘路伟,上蔡县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高兴、张国华因与被上诉人任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国华、张高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蝶、被上诉人任亚伟的委托代理人刘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张国华、张高兴在供货满20万元时,任亚伟需支付货款10万元,如违约,应支付货款10%的违约金。双方对是否构成违约产生分歧,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该争议事实并未查清。应对张国华、张高兴的供货情况及任亚伟支付货款的情况予以核查,对双方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