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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会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会商初字第28号原告韩某某,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朱某某,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多次向原告韩某某借款共计49000元,由被告张某为原告韩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原告韩某某多次向被告张某索要借款,被告张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9000元及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某、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及答辩。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举证如下: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因家中有事多次向原告韩某某借款共计49000元,二被告均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二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对此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二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录音光盘一张,证明原告韩某某向被告张某索要借款,并要求于2015年4月10日还款的事实,被告应当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朱某某未举证。依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被告张某多次向原告韩某某借款,借款合计49000元。并于2014年12月30日给原告韩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原告韩某某多次向被告张某索要借款,被告张某未还。被告朱某某与原告韩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月13日登记结婚。现原告韩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9000元及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韩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韩某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11日开始计算。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二被告应当对此借款承担给付责任,故原告韩某某向二被告主张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某某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张某、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增华人民陪审员  王 良人民陪审员  宣兆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