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尚世堂与刘二军、刘晓平、李忠、李春生、贺粉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世堂,刘二军,刘晓平,李忠,李春生,贺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尚世堂,男。被执行人刘二军,男。被执行人刘晓平,男。被执行人李忠,男。被执行人李春生,男。被执行人贺粉丽,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216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尚世堂与被执行人刘二军、刘晓平、李忠、李春生、贺粉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244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尚世堂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尚世堂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