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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一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小辉与李大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大织,张小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织,曾用名李大芝,农民,系安新县泥李庄雁翎宾馆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向飞,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辉,农民,系安新县雁翎东路东辉广告装饰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小花,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张永强。上诉人李大织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大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向飞,被上诉人张小辉委托代理人李小花、张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回上诉人李大织。审 判 长  张 硕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