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开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月召、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月召,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王月召。被申请人: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72号。法定代表人:宁兆绪,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月召的支付令申请后,在我院发出支付令前王月召撤回支付令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月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月召承担。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