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嵇春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嵇春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09867-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中茵广场1号楼1109室。法定代表人蒋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玉叶,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永华。被告嵇春早。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嵇春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