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式祥与余姚市展立电器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式祥,余姚市展立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104号申请执行人:黄式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余姚市展立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代表人:黄玉强。申请执行人黄式祥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展立电器厂(普通合伙)追索劳动报酬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申请执行人工资47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邹洪主执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展立电器厂(普通合伙)名下无银行存款,该厂负责人黄玉强目前查无下落。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土地因设有抵押债权,被慈溪法院首轮查封,且该财产正由慈溪法院拍卖处置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慈溪法院邮寄送达参与分配函,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优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1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溶溶审判员 汪惠萍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君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