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文囤、朱学兰与孟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囤,朱学兰,孟宪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刘文囤。委托代理人王铁,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学兰。委托代理人王铁,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囤、朱学兰诉被告孟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传票传唤原被告于2015年4月6日开庭审理,因是清明节假期,电话通知原告代理人王铁将原定开庭时间调整到4月7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未到庭。本院再次通知定于4月15日上午10时开庭,原告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被告孟宪平因此要求人民法院将此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囤、朱学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被告要求该案按撤诉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兰坛审 判 员 梁晓艳人民陪审员 朱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成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