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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唐山市唐人医药商场有限公司与唐山旺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唐人医药商场有限公司,唐山旺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664号原告:唐山市唐人医药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鑫雅园21号。法定代表人:王冠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旺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长凝镇张鲁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唐人医药商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旺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唐人医药商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唐人医药商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0元。审 判 长  董 峰审 判 员  刘树芬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