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丽珍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21号罪犯刘丽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了(2009)忻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丽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刘丽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后,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加强个人养成训练,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在机工岗位上积极肯干,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丽珍的刑期从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32年5月18日止,该犯自2012年11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4月30日、5月31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丽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丽珍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31年1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