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东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东泉,喻海风,吉安银山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鄢新平,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东泉,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生,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喻海风,女,汉族,1971年11月30日生,住址同上,系李东泉妻子。被执行人吉安银山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9号D栋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5354892-2。法定代表人黄涌,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涌,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企业主,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东泉、喻海风、吉安银山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安银山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州区阳明东路D栋31处房产,因案情复杂,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淡良审 判 员 涂 强代理审判员 刘文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