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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隋红与被日照冠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64-1号申请人隋红,女,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日照冠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扈俊生,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隋红与被申请人日照冠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冠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1300000元。山东胜天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日照冠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日房权证市字第LS20141117***号、LS20141117***号、LS20141117***号、LS20141117***号、LS20141117***号)五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