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10号原告:代某某,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田某某,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光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田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光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