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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桂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桂芝,冯晓康,冯晓斌,密云县太师屯镇松树掌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0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桂芝,女,1950年11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晓康,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晓斌,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三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冯玉富(张桂芝之夫,冯晓康、冯晓斌之父),男,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永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云县太师屯镇松树掌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松树掌村。法定代表人:冯会海,社长。再审申请人张桂芝、冯晓康、冯晓斌因与被申请人密云县太师屯镇松树掌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4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桂芝、冯晓康、冯晓斌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判决。现申请再审,以纠正错误,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密云县太师屯镇松树掌股份经济合作社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主张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桂芝、冯晓康、冯晓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绥先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莎莎书记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