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陶玉与尹家沟村委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尹家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陶玉,男,6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花加拉嘎乡尹家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欣。陶玉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方尹家沟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4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方花加拉嘎乡尹家沟村委会账号存款1.6311万元。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志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