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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朱全照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朱全照,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建中,镇长。委托代理人:赵健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全照,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吴绍志,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温伟文,区长。委托代理人:吕健伟。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下称棠下镇政府)为与被上诉人朱全照及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下称蓬江区政府)行政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2014年12月30日,棠下镇政府收到原审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等资料。2015年1月14日,棠下镇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对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棠下镇政府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就本案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棠下镇政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接受了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故原审法院针对其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