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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4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1等与王×4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郭×,王×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女,1948年12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2,女,1950年11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3,女,1957年4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王×1、王×2、王×3、郭×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桓,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4,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5(王×4之子),1981年3月15日出生。上诉人王×1、王×2、王×3、郭×因与被上诉人王×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5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53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万丽丽代理审判员  贾 旭代理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