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4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1等与王×4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郭×,王×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女,1948年12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2,女,1950年11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3,女,1957年4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王×1、王×2、王×3、郭×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桓,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4,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5(王×4之子),1981年3月15日出生。上诉人王×1、王×2、王×3、郭×因与被上诉人王×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5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53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万丽丽代理审判员 贾 旭代理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