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执字第0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天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雄,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史栋,关家勇,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执字第00126-4号申请执行人:张天雄。被执行人: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梅家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史栋。被执行人:关家勇。被执行人:高建国。张天雄申请执行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史栋、关家勇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合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执行。已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价值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关家勇名下位于合肥市徽商城市庭院×栋×室(产权证号:合蜀14××48号、建筑面积173.06平方米)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