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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艳萍与李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萍,李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萍,女被执行人李生军,男申请执行人刘艳萍与被执行人李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艳萍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李生军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艳萍以双方已私下兑现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虎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