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高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陈某,会计。被告张某,医生。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0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张诗晗。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相处不睦,后双方感情不好常行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口头辩称,原、被告婚后双方相处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0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张诗晗。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相处不睦,因感情不好常行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载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一度相处尚好,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胡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