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尖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孟小兵与吴佃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小兵,吴佃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尖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孟小兵。被告吴佃宝。原告孟小兵与被告吴佃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小兵、被告吴佃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小兵诉称,2013年9月9日,借款人孟令成因经营需要立据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吴佃宝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佃宝辩称:1、借款及担保属实,但我已年满60周岁,不应承担责任;2、原告应同时起诉我与借款人孟令成;3、借款到期后,原告与借款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与我已没有关系;4、原告办的资金合作社只能贷3万元以内的款项,原告出借5万元已超出经营限额,不受法律保护;5、我听说借款人还过利息,具体多少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借款人孟令成立据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2%,借款于2014年3月9日前归还,逾期按利率的百分之百承担违约金。被告吴佃宝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出具借条后,借款人及担保人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孟令成之间的借贷关系,与被告吴佃宝之间的保证关系,除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贷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对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范围的部分予以保护。被告辩称:1、其已年满60周岁,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无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应同时起诉被告与借款人孟令成,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仅起诉被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3、原告与借款人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虽然被告提供了署名为孟令成的书面证明,但证人未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本院不予采信;4、原告出借5万元已超出经营限额,不受法律保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5、借款人偿还过利息,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孟令成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佃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孟小兵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及违约金(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3月9日之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2014年3月10日起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吴佃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录法律条文1、《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