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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586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