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586号原告张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