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嵊执民字第9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主继光、黄丽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继光,黄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994-5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医院路39号。法定代表人:周志英。被执行人:主继光。被执行人:黄丽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嵊执民字第994-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委托嵊州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主继光、黄丽亚所有座落于嵊州市剡湖街道上高里12幢三单元206室的房产。2015年5月7日尹浩金(330683198701101637)以70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嵊州市剡湖街道上高里12幢三单元206室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房屋所有权证:嵊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嵊州国用2005第1-1440)过户给买受人尹浩金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尹浩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尹浩金可持本裁定书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