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田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唐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某偿还欠款71600元及利息,诉讼中,王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田某某所有的价值72000财产予以保全。判决生效后,田某某拒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田某某所有的位于唐河县城郊乡段湾村委唐枣路东侧的房产(证号为:C0×××)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王雷献执行员 冯保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