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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国良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良,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良,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徐国良与被执行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6150元,申请费45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处分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本次应分的4419元已兑付,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305581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立审判员  王森隆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