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志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75号罪犯胡志红,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咸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志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30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志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本院认为,罪犯胡志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志红准予减刑九个月(余刑执行至2024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