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杰与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三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女,1958年10月5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三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奇,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6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杰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三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