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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蔡东升与袁兴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东升,袁兴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蔡东升。被告:袁兴太。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东升与被告袁兴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兖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袁兴太名下的坐落于济宁市兖州区维多利亚花园观塘阁3号楼2单元301室(房权证号:20××35)房屋一套。该裁定书生效后,被告以该房屋已售给案外人刘刚为由申请复议,刘刚以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属善意取得为由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袁兴太的复议申请和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袁兴太所有的坐落于济宁市兖州区维多利亚花园观塘阁3号楼2单元301室(房权证号:20××35)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绪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