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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艳娇、吕洋洋、吕迅奕、吕保楚、朱满妹与被告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娇,吕洋洋,吕某某,吕保楚,朱满妹,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701号原告杨艳娇,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吕洋洋,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吕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法定代理人杨艳娇,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吕保楚,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朱满妹,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纯波,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杨铭,系该院院长。原告杨艳娇、吕洋洋、吕迅奕、吕保楚、朱满妹与被告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艳娇、吕洋洋、吕迅奕、吕保楚、朱满妹于2015年5月19日以欲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娇、吕洋洋、吕迅奕、吕保楚、朱满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杨艳娇、吕洋洋、吕迅奕、吕保楚、朱满妹承担。审判员  李姝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