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姜宝昌与倪文才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宝昌,倪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姜宝昌,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被执行人倪文才,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哈尔滨市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倪文才未按期履行义务,且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在另收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项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