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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姜宝昌与倪文才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宝昌,倪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姜宝昌,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被执行人倪文才,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哈尔滨市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倪文才未按期履行义务,且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在另收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项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