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崔惠琴与周宏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760号申请执行人崔惠琴,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宏斌,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崔惠琴与周宏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2015)京方正执字第003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为周宏斌,执行标的为:1、本金人民币柒拾陆万捌仟元整;2、利息: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3、违约金: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4、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权利人崔惠琴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宏斌在京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崔惠琴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27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奕旭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