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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永华与刘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华,刘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陈永华,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刘利利,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华诉被告刘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已转为普通程序,但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陈永华负担。审 判 长  白光军审 判 员  邱艳萍人民陪审员  郭瑞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