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永华与刘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华,刘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陈永华,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刘利利,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华诉被告刘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已转为普通程序,但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陈永华负担。审 判 长 白光军审 判 员 邱艳萍人民陪审员 郭瑞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