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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39年3月6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何某女,汉族,1994年2月15日生,农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何某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淑琴与被执行人何美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