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许某某,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高雪莲,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敏,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