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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四海与李国文、张丽、徐鹤银、李良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海,李国文,张丽,徐鹤银,李良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0653号原告刘四海,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琼,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文,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丽,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鸣,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徐鹤银,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祥,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忠,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海与被告李国文、张丽、徐鹤银、李良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四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32元,由原告刘四海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胡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银祖(本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