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四海与李国文、张丽、徐鹤银、李良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海,李国文,张丽,徐鹤银,李良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0653号原告刘四海,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琼,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文,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丽,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鸣,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徐鹤银,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祥,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忠,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海与被告李国文、张丽、徐鹤银、李良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四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32元,由原告刘四海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胡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银祖(本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