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伊娜·丝洛波兹卡(INNASLOBODSKA)与谢尔盖(SERGIYSLOBODSKYY)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尔盖,伊娜·丝络波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尔盖(SERGIYSLOBODSKYY),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乌克兰国籍,(乌克兰)。委托代理人:徐美宁,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阙泽亮,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娜·丝络波兹卡(INNASLOBODSKA),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乌克兰国籍,(乌克兰)。委托代理人:徐军,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玮玮,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谢尔盖(SERGIYSLOBODSKYY)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认为:本案是涉外夫妻财产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系乌克兰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也在乌克兰,故夫妻财产的认定以及相关财产分配的处理均需依照乌克兰的法律进行,且双方往来中国只是出于商务需要,广州市天河区均非双方的经常居住地,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和海安路,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